Copyleft是一種授權概念,它要求使用者必須要以同等的授權方式回饋社群。Copyright(版權)的概念是為了限制他人任意使用創作物的自由,而Copyleft則是允許他人任意的修改散佈作品,只是散佈及修改的行為和作法必須限定以Copyleft的方式行之。Copyleft給予創作不可剝奪的權利,但又能讓創作本身能夠獲得不同展現方式延續生命,而不是版權法所規定的諸多限制。Copyleft不同於傳統的公共領域(public domain)。因為任何使用者雖然都可以使用公共領域的作品,可以不回饋變成已用。但Copyleft作品的使用者若不按Copyleft的許可證要求,保持同樣的授權並將更改的版本回饋社群的話,就是違反著作權法的侵權行為。基於Copyleft概念而實作的授權條款 (license) 主要有三種,即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GPL)、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 (GNU LGPL) 以及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 (GNU FDL) ,GNU GPL 與 GNU LGPL 是以電腦軟體程式為著作保護對象,而GFDL則是針對文字創作的部份為著作保護對象(石運成,2003)。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為GPL)是由自由軟體基金會發行,適用於電腦軟體的許可證,最初由Richard Matthew Stallman為GNU計劃1而撰寫,目前大多數的GNU程序和超過半數的自由軟體使用此許可證。GPL以GNU Emacs、GDB、GCC等不同許可證之早期版本為藍本,這些許可證都包含一些GPL的版權思想,但僅只針對特定軟體程序。Richard Matthew Stallman的目標就是創造出一種四海之內皆適用的許可證,這樣就能為許多原始碼共享計劃帶來福音。就這樣,GPL第一個版本在1989年1月誕生。GPL版本三草稿於2006年1月16日開始可用,正式版本預計於2007年初之前完成。
GPL許可證接受人擁有修改、複製、再發行作品或發行作品的演繹版本的授權,同時GPL許可證接受人可以對此項服務收取費用。這一點是GPL與其他禁止商業用途的自由軟體許可證最大的不同,Stallman認為自由軟體不應限制其商業用途。但這些經過修改或者再演繹的版本,也必須遵守GPL許可證的規範跟條件。也就是說,一但原始作品為GPL授權,之後其作品的衍生作品都必須遵守GPL規範。簡言之,如果某人想行使通常被法律所禁止的權利,只需同意GPL的條款。相反地,如果某人發行軟體違反了GPL(比如不開放原始碼),他就有可能被原作者起訴。GPL文本的版權屬於自由軟體基金會,但發行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原作者,也只有著作權人才有權對於違反GPL許可證的行為提起起訴。
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LGPL)是由GPL衍生出的許可證,被用於一些GNU程序庫。LGPL出現的原因是1990年代一些共享庫而出現了對比GPL更寬鬆的許可證的需求,所以當GPL版本二在1991年6月發佈時,另一許可證——庫通用許可證(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LGPL)也隨之發佈。在LGPL版本2.1發佈時,LGPL也被重命名為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體現GNU哲學觀(維基百科編者,2006b)。
GNU自由文檔許可證(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簡寫為GFDL)由自由軟體基金會於 2000 年發佈,該協定適用於所有文件、文字作品。跟GPL與LGPL相同,使用了GFDL作品的衍生品,不論是經過修改或轉載,都必須採用 GNU 自由文檔許可證。早期GFDL主要應用於電腦軟體文件以及其他參考及指導材料,後來慢慢延伸應用到非電腦程式的一切文字作品。維基百科(Wikipedia)以及由維基百科創辦人Jimmy Wales與Angela Beesley所創辦的Wikia2,皆採用GFDL的授權,而維基百科是目前全球最大的GFDL計劃。
在維基百科的版權訊息中提及:
維基百科的目標是提供每一個人都可以自由使用的百科全書格式的信息。我們所遵守的協議允許任何人自由的訪問我們的內容,就像使用自由軟體一樣,也就是Copyleft。這就是說,維基百科的內容可以被複製,修改和再發佈,只要新的版本也同樣遵循我們的許可,並且註明來自於維基百科。維基百科上的文章以此來始終保持自由,並且允許任何人使用,只要他們遵守某些約束,以確保其自由。
另外,類似的內容開放3(open content)計劃包括Creative Commons董事會4在2001年所開發的「Creative Commons(創用CC5)」。正如自由軟體與開放原始碼的運動,Creative Commons的目的在於保護作品與營造共享環境,但保護的對象與採取的授權和GPL有些差異。一方面Creative Commons的保障對象包括網站、學術、音樂、影片、攝影、文學、教材等,與GPL主要保障電腦軟體不同;另一方面有別於Copyleft的概念,Creative Commons主張以特定方式開放創意著作的使用,也就是對創作者讓保留部分權利並且營造協力合作與社群意識,讓創作者能夠更有彈性的運用各種素材。所以,在Creative Commons的六種核心授權當中,有些是不能夠改作著作,或者不能使用於商業目的,另外在Creative Commons取樣授權當中,也有只准許部份取樣的授權方式。在所有Creative Commons的六種核心授權方式中,cc-by的授權方式是相容的,而cc-by-sa與GFDL則是單向相容。Creative Commons與GFDL不能等同,甚至不能與Copyleft畫上等號,但是部分的Creative Commons授權的確與GFDL概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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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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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運成 (2003). 以經濟學奧國學派之經濟與法律觀點,從Copyleft探討著作權體系之發展. 管理科學研究所, 義守大學. 碩士: 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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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編者. (2006a, 11月1日, 16:34). "GNU計劃."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GNU%E8%A8%88%E5%8A%83&oldid=284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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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編者. (2006, 11月 1日, 15:39, ).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GNU%E9%80%9A%E7%94%A8%E5%85%AC%E5%85%B1%E8%AE%B8%E5%8F%AF%E8%AF%81&oldid=28112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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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編者. (2006b, 11月1日, 16:29). "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GNU%E5%AE%BD%E9%80%9A%E7%94%A8%E5%85%AC%E5%85%B1%E8%AE%B8%E5%8F%AF%E8%AF%81&oldid=254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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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編者. (2006c, 11月1日, 18:53). "內容開放."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6%85%E5%AE%B9%E5%BC%80%E6%94%BE&oldid=2645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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維基百科編者. (2006d, 11月1日, 19:41). "創作共用." from http://zh.wikipedia.org/w/index.php?title=%E5%88%9B%E4%BD%9C%E5%85%B1%E7%94%A8&oldid=2817014
1 GNU計劃,又稱革奴計劃,是由Richard Stallman在1983年9月27日公開發起的。它的目標是創建一套完全自由的作業系統。Richard Stallman最早是在net.unix-wizards新聞群組上公佈該消息,並附帶一份《GNU宣言》等解釋為何發起該計劃的文章,其中一個理由就是要「重現當年軟體界合作互助的團結精神」(維基百科編者,2006a)。
2 Wikia創辦於2004年,利用 MediaWiki 軟體提供免費空間,任何人都可以依照其建立政策與使用條款來申請社群。
3 內容開放(Open Content)的作品是指任何在比較寬鬆的版權條例下發佈的創造性作品(例如文章、書籍、圖像、音像及影像製品等)。內容開放的作品允許任何第三方在不 受較嚴格限制的情況下自由複製信息。有些內容開放材料還允許第三方不受限制地對原作品進行修改或再發佈(例如Wikipedia所採用的GNU自由文檔許可證就是一例) (維基百科編者,2006c)。
4 董事包括網路法律與智慧財產權專家James Boyle、Michael Carroll Molly、Shaffer Van Houweling 和 Lawrence Lessig,MIT資訊科學教授Hal Abelson,律師轉任紀錄片製作再轉而為網路法律專家的 Eric Saltzman,知名的紀錄片工作者Davis Guggenheim,知名的日本企業家Joi Ito,以及公共領域網路出版者Eric Eldred。在哈佛法學院柏肯曼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的教授與學生協助下,這個計畫得以展開。Creative Commons目前設於史丹福法學院並獲得其大力支持,同時與該學院網路與社會研究中心共享空間、人員與想法。董事會負責管理少數的行政人員與技術團隊,並有技術諮詢委員會提供諮詢服務。以上資料來源: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5 Creative Commons於2003年推出iCommons計畫,考慮此種授權方式在各種司法管轄領域(jurisdiction,包括國家/地區)內的適法性。中央研究院資訊科學研究所因進行自由軟體相關的計畫,而接觸到Creative Commons,並在2003年11月成為Creative Commons在台灣的 iCommons計畫的合作機構,進行Creative Commons授權條款華語(台灣)翻譯及公開討論,並與其他機構及創作者合作推廣Creative Commons,並將Creative Commons翻譯為創用CC。以上資料來源:http://creativecommons.org.tw/static/abou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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